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監督。
第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需 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數原則上為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人數達50名以上時,可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勢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本會選舉采用等額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是 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監票人由上一屆監事擔任,唱票人、計 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由上一屆監事依據法規和《章程》規定, 對會員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核準大會有效性。選舉理事會,應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可進行;選舉常務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
第八條 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選投票,然后監督其他代表 一次投票。 投票結束后,應當眾開箱,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已核對, 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和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機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并 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并于會后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 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等候選人需 獲得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第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并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會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的,原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二)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理事可采用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單位公章或簽字。
第十四條 副會長、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副會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副會長、監事資格。 本會副會長的增補參照第十三條進行。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本會會長的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理事會,并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并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務指導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和會員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與本會章程相對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凡是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獲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 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預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共和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條 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任制的秘書長工資福利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協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第五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七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 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九條 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混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粵電源協字”和“粵電源協秘字”?!盎涬娫磪f字”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協會印章?!盎涬娫磪f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務工作文件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文件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粵電源協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以“粵電源協秘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類文件行文需使用《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來文來函的保密等級填寫《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文件傳閱處理表》,報秘書長或協會領導閱批。
第十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長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協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秘書處”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四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會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的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務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電源行協會信息披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動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 、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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